行 政 处 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对单位为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九条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1、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 5 百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所涉及的档案属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应当经批准设置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2、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
3、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5、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来源:新兴县委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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