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兴县民政局劝散非法社会组织
来源:
新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7-29 10:46:35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新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标注为“XXX乡厨协会”的组织存在开展相关活动的报道,初步调查,“XXX乡厨协会”未经正式登记,属于非法组织。经调查核实后,新兴县民政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批评,要求其解散该组织并停止相关活动。
【调查与处理】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约谈了“XXX乡厨协会”的负责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告之该组织未经正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必须立即解散或者按照要求进行合法登记。该组织负责人经过考虑作出了自行解散“XXX乡厨协会”的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上述协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鉴于该组织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没有产生社会危害的情形,我局经调查核实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解散并停止开展相关活动,依法做出劝散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