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新兴县A镇B小学学生小仪(化名)称病约有两周未返校学习,2022年9月30日上午,该学校校长、教务处主任、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到该生家中进行家访,发现该生身体多处受伤,疑遭受家暴,故报警处理,并向新兴县民政局发出《关于建议对我县一学生启动临时监护的函》,建议由新兴县民政局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新兴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获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刻行动,经调查发现,小仪(11岁)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父亲和继母常以“教育”“惩罚顽皮小孩”的名义对小仪进行殴打。日常生活中,小仪稍有不注意,便会遭受父母打骂,衣架、尺子、棍棒等都成为体罚小仪的工具,致使小仪身心遭受伤害,长期处于面临被殴打的恐惧之中。
对此,新兴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动起来,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上,县卫健局协助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对小仪进行伤情鉴定。A镇人民政府与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第一时间深入走访调查小仪的家庭情况和家暴案件的前因后果。在做好前期事实认定、证据采集等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司法局指导小仪及其生母向县法院对生父继母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县法院、县检察院派出工作人员指导、协同当事人处理诉讼工作。期间,县司法局对小仪及生母提供法律援助,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小仪进行心理疏导及配合做好办理转学手续。县民政局、县检察院、县妇联等单位到医院探望小仪并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目前,小仪抚养权已顺利变更,其本人随生母返回家乡生活。县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生父依法羁押,对继母采取监视居住。有关职能部门还将跟进追讨小仪生父抚养费等法定手续。
【法律分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小仪的父亲和继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A镇人民政府与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在走访调查时专门与其生父继母进行谈话,对此开展深刻的普法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接受治疗的小仪时,对其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县法院、县检察院派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小仪处理诉讼工作。县教育局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民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妇联、属地镇政府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