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指导我县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收益科学、合理使用,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新兴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新兴县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新兴县财政局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1日
新兴县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指导我县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收益科学、合理使用,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 号)、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发电〔2022〕5号)及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的通知(新府办函〔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收益是指利用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试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投资所获得的分配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收益(下简称“专项收益”)。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收益使用原则。专项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严禁举债分配。专项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年度专项收益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实施执行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开,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发展优先原则。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金资产资源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六条 专项收益分配办法。专项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规定处理,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约定的原则确定计提比例。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专项收益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事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投入县级发展经济项目,也可用于投资其他优质发展项目,或发展种养产业、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等;
(二)专项收益可不高于10%用于补充村级办公经费。
第七条 专项收益管理使用实行“八个不准”:一是不准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金融产品;二是不准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三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四是不准投资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五是不准用于各类抵押担保、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六是不准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七是不准用于支出各种名义的赞助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八是不准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八条 专项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个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未通过镇人民政府备案进行收益分配;三是严禁对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五是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为村民、村“两委”干部等发放福利、补贴。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核实专项收益。在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收益分配,确定可供分配的专项收益。
第十条 确定专项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提出年度专项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专项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严格执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成员管理、决策权力。
第十一条 履行备案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专项收益分配方案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专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会议讨论决议程序的指导和监督,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收益的财务活动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实行委托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专项收益分配预决算及专项收益分配方案纳入监督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收益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专项收益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兴县财政局、新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文件、新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