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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007177079U/2024-00300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11
名称: 云浮市优秀制造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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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优秀制造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11  浏览次数:-

   为落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办〔2023〕11号)精神,更好地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重点企业对我市制造业的支撑和示范作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申报认定优秀制造业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在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0万元(含)以上。

(三)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认定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三、认定方法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符合认定范围的申报企业按以下指标内容及计算方式进行评分,总得分排名前10位的企业被认定为优秀制造业企业。

(一)指标内容。

评价基础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权数30)、亩均增加值(权数30)、亩均税收(权数20)、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权数20)。

基础指标项单项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

总得分=各基础指标项得分*权数+加分项。

(二)计算方式。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小值)/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40+60

2.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得分=(亩均增加值-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小值)/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40+60

3.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应缴税金/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得分=(亩均税收-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小值)/申报企业中该项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40+60

4.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得分=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2%*20+60

5.加分项

申报企业获得由政府机构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或为上市企业的,可给予一定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包括: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加4分;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企业加2分(申报企业与上市企业名称需一致)。

(2)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绿色工厂、单项冠军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

(3)被科技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4)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单项冠军等省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分。

(5)获得云浮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荣誉的,每项加0.5分。

  四、认定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印发申报通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申报表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应佐证材料,经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金融工作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认定方法进行评审打分,初步认定排序前10位的制造业企业。

(五)公示公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步认定的企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异议不影响认定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五、认定奖励

对认定为年度“优秀制造业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牌匾,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本项目资金仅奖励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资金来源按照市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六、附则

(一)参加认定的企业必须在申报时提供与年度认定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有效佐证材料,否则不予参评。

(二)参加认定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按规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按规定取消荣誉、追回奖励资金,且5年内不得参与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