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社会组织未按期年检
来源:
新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1-17 11:47:38
【案情简介】
新兴县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新兴县某幼儿园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向民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
【调查与处理】
2021年9月,新兴县民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登记地址从事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后经工作人员多方努力与之取得联系,了解到该当事人因经营不善早已停止运作。我局告知当事人应该及时进行注销,否则对该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后来该幼儿园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11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典型意义】
社会组织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违法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时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检,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