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以案释法】社会组织未按期年检
来源: 新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1-17 11:55:52

【案情简介】

  新兴县民政局在对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新兴县某社会组织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向民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以及未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调查与处理】

  2020年9月,新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向协会相关人员了解到该协会因近几年会员年龄较大且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2016年起该协会已无继续运作。我局告知当事人应该及时进行注销,否则对该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后来该协会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4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社会组织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违法行为,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社会团体应按时参加登记机关组织的年检,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