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兴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县兜底保障工作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因国家、省、市新出台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作出调整,所以拟对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也要作相应修改调整。同时按照《新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放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2022〕54号)规定,下放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后,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实施主体也要相应作调整。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函〔2021〕34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83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放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2022〕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好了《新兴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修订)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护理对象分类和评估、护理内容和标准、日常照料护理、住院照料护理、资金发放和使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和附则共十章33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至第四条 明确《实施办法》的依据、原则、护理资金来源和照料护理经费主要用途。
第五条至第十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评估、公示、动态管理和登记备案。
(一)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为本县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包括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
(二)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函〔2021〕342号)规定,对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对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的,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机关机构的意见。
(三)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①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评估主体责任,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等组成。在村(居)委协助下,各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评估意见〔或有条件的地方,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在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村(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作出最终评估结论,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②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村(居)委会或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报告,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
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村(居)委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镇人民政府。
③ 镇人民政府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④镇人民政府要为享受护理服务的特困供养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料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和标准。
(一)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可分为三类:
①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
②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
③ 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二)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一是根据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件要求,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明确护理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享受原则。
(三)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最低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四)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提供方式,包括明确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日常护理照料。对不愿意到供养机构的可委托其亲友、照护人或第三方提供日常护理照料;民政部门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护理服务提供方做好护理服务等内容。
(一) 日常照料护理。
①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集中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对不愿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亲友、照护人、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各镇人民政府应(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②县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③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姓名、委托者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住院照料护理标准补助,日常照料护理费按住院天数扣减,不能重复补助。
④日常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日常照料护理经费: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审核: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7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实行社会化发放。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照料护理费由县民政部门于次月13日前报县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的账户。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签订、申请住院护理经费程序、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明确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不落实护理工作要追究责任。明确住院护理补贴标准,并明确需要提高住院照料护理标准的原则及今后需调整的新规定。
“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的全天照料护理费标准为141元〔参考周边县(市、区)、我县公立医院住院护理费标准确定〕;未达到标准的据实发放。每人申请天数按住院请护工护理的实际天数计算。
如遇物价水平上涨、我县公立医院住院护理费标准提高等原因,需调整我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标准的,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或由县民政部门班子研究提出方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一)县民政部门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优先选择本地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为患病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二)患病住院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住院护理经费。
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证明(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查验),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审核: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7日内完成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实行社会化发放。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住院护理经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县民政部门于次月13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使用发放和拨付方式。
(一)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对各镇上报资料核准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县民政部门核准,报县财政部门核拨到供养服务机构,专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支出。
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护理经费,由县民政部门核准,报县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亲属(或照护人)账号。
(三)①镇人民政府于每月底前按照辖区内将新增、减少、变动以及无变动的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类型和数量,计算辖区内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所需护理经费,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
② 县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上报护理经费资料后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次月13日前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护理经费。
③ 县财政部门收到县民政部门护理经费拨付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理经费拨付工作。集中供养的,护理经费直接拨入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的,直接拨入与镇政府签订日常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并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含供养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账户。
④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应当按月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应当根据照料服务协议议定的费用标准,按月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职责分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明确对护理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县、镇二级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三十至三十一条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政策宣传。
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 明确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及本实施办法的解释由县民政局负责。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特困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