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7〕20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
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新兴县柔性引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集聚禅意生态名城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争创新兴发展新优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遵循人才流动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共享、自主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吸引各类人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引才用才方式。
第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柔性引才工作,组织、人社部门各司其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下列六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主要专家;
(三)“珠江人才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人选等省级领军人才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我县“四新一特”等领域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在省级技能大赛获得奖励的高级技能人才;
(六)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县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招商引智: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县的企业,以自主招聘或总部派遣等方式,在我县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工艺改造等活动的各类人才;
(三)兼职返聘:聘请县外人才来我县兼职工作或返聘已退休人才,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对口帮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或合作协议的安排,县外单位集中、定向、定期选派到我县开展对口智力帮扶活动;
(五)技术入股:与县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六)合作引进: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
(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和大学生实习实训项目,以及经县人才办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引导各类人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向本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学科聚集。本办法重点保障下列用人单位:
(一)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县属企业;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型企业;
(三)在我县设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院所、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四)隶属关系在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对于新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的各类人才,给予以下引才资金扶持:
(一)引进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定期开展项目指导的,根据项目成果大小、及其对项目的贡献程度,分别一次性给予第一类人才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第二类人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类人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工作津贴,分3年发放。
(二)引进第四类、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第四类人才最高不超过12万元、第五类人才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工作津贴,分3年发放。
第八条 加强各类人才载体建设,加大人才工作支持力度:
(一)对建设县级以上人才驿站的,给予一次性筹建经费30万元,并每年按照实际运行情况给予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对经国家、省批准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设站(基地)单位引进博士后且3个月内开题的,按不高于市人才办补助资金的30%给予该站(基地)科研工作经费。
(三)对获批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工作站、市级名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四)对成功入选国家、省各类人才工程资助计划的团队或个人,按照不高于国家或省最高资助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
第九条 重大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引才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可提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给予特别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条 加入我县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并服务至期满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对本县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职称,且在本县企业服务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晋升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在本县企业服务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户籍可随迁。用人单位以及组织、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其子女入托入学我县公办幼儿园、学校,凭县人才办出具的证明,由县教育局每年划出部分名额予以解决。若申请人数多于名额的,采取积分制由高到低确定。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项目推荐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县同类人员待遇。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县人才工作服务局每半年向用人单位征集柔性引才需求,制定柔性引才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柔性引才计划开展引才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柔性引才相关待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县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核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录入诚信档案,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县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才办牵头会有关职能部门围绕我县用人需求,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发中心、猎头公司等洽谈对接,拓展引才引智合作交流,为我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给予到个人的各项待遇均为税后收入。本办法与我县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已享受同类型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