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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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财政
资金支出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新府办〔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习惯过紧日子、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等要求,为推进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资金。
县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上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临时库款调度资金、新增债券资金等。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关于社保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新增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报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内的,报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如属抢险救灾、应急、土地储备(含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及其他特殊事项支出,报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由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当年经县政府批复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涉及的资金事项,可提请县财政局直接办理资金划拨;当年未能支出而又未能纳入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条 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车辆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由县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金额按内部审核流程分月拨付。
(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差额拨款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成本支出(应缴上级资金、征收成本等)、学校的收费收入支出和其他单位的收费收入支出等,由用款单位(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提出资金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具体政策或政府批复按内部审核流程拨付。
(三)项目支出。
1.已纳入部门预算且已明确具体用款单位、资金数额、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依据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含明细表),报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核流程核拨。
2.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由相关的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300万元(含)以内的,报经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
第五条 政府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纳入政府预算的大专项、项目管理费等政府统筹类财政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二)纳入政府预算的征地补偿支出、征地承诺民生实事支出和征地协调工作经费支出,由用款单位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县政府按本办法第三条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三)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应对突发性支出,视事件紧急情况,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启动应急保障机制,简化审批流程。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规定采用紧急拨款的方式优先保障,加急加快资金拨付,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补充办理资金审批手续。
第六条 借款、预拨款支出管理。
借款、预拨款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的规定,除党中央、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外,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或下级预算单位。借款资金仅限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且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借款、预拨款须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上级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上级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自然日,下同)内,将资金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资金(戴帽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上级不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不戴帽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需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业务主管部门,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300万元(含)以内的,报经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上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纳入二次分配范围的项目必须同步或提前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资金分配原则上优先统筹用于保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的项目,县财政垫付的资金要及时回补国库。
第九条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新增债券额度分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向县财政局提出需求申请,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结合我县实际做出分配发行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
新增债券资金下达到我县后,由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做出二次分配计划,报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增债券项目调整。原则上由县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额度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涉及个别项目调整,由县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提出调整方案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经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涉及新增债券项目调整需要上报省、市审批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
第十条 严格预算调整调剂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部门预算项目确需调剂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原则上仅限于调剂用于同一领域的可执行项目,不得跨类别调剂,工作经费类调剂至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类调剂至专项业务类。由县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提出调剂方案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后,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十一条 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4〕70号)、《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府办函〔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对财政存量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清理和消化,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由县财政本级安排给部门使用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超过1年以上的,一律收回;对上级财政和上级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连续结转2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对部门的其他历史性资金的存量,一律收回。
第十二条 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未纳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目标等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后,优先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做实做细项目库,提高项目的精准性,避免纳入预算后项目预算执行慢甚至项目无法实施、或必须支出的项目又未能纳入预算的情况;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各预算单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预算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必须同时申报绩效目标。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重点评价或对部门自评进行抽查。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和县监管部门的监督,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造成资金沉淀,被上级财政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县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2〕2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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