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兴县
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府办〔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信商务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县科创中心)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科技孵化能力与产业质量水平,打造全县科创集聚产业高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支持
(一)支持三方机构招商
支持利用市场化渠道扩大项目来源,对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并引荐导入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准入条件招商项目的专业机构与社会组织给予项目咨询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科创企业入驻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县科创中心租用办公空间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租金按照每月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予以入驻扶持,每家企业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依据实际租金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国资事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三)促进中小企业入规入统
对2026年至2028年期间,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云浮市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类一次性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标准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每户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促进重点企业规模发展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企业每新增1个特级资质奖励20万元,每增加1个壹级资质奖励4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奖励;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相应奖项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工法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计算。(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科创认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质量认证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湾区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予以资助。协助制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6万元、5万元、4万元予以资助。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全省性团体标准,分别按不超过3万元、2万元予以资助。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按不超过2万元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九)促进科创平台认定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促进研发平台认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创新创业引导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登记认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参与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县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科创配套服务提升
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县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对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平台机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50%给予入驻扶持,扶持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财政局)
四、强化科创人才引育
(十五)支持技能人才认定
对获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授予“大国工匠”“南粤工匠”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成功的每个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十六)支持产业人才认定
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产业人才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等,按市级政策规定类别及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参照云浮市人才云聚强市工程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五、强化科创金融支持
(十七)支持产业基金赋能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引入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聚焦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撬动社会资本,促进“以投代招”,扶持县科创中心优质企业规模发展。(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八)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设立县科创中心创新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池,年度贴息总额500万元,对县科创中心的“在孵企业”,按其在政策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本措施中政策条款若与县级其他同类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若上级部门政策条款中要求我县予以配套奖励则在县级奖励部分,同一政策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对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要求企业退回已获得扶持资金。对虚假提供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在政策享受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以及将企业第一控股方股权进行转让;在政策享受期间注销、搬离、停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超过半年;在政策享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欠薪、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或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租赁协议违约行为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在政策享受期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
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本措施注明的责任部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县科创中心)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属于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相关单位应确保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实际经营地“三地一致”。
为拓宽合作渠道,提升县科创中心运营和服务水平,本措施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县科创中心引荐优质项目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本文件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与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在项目引荐、专业服务和资源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的非政府性机构、组织或企业。
二、责任主体与具体分工
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遵循“政府主导+国资管理+市场化运营”模式,结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为入驻企业、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科创中心的稳定运营与发展。
县工信商务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县科创中心相关发展规划,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明确产业准入条件,为县科创中心的项目引进与产业集聚提供精准指引,并会同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县国资事务中心对入驻企业进行准入审核。
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数据统计、科技服务、市场监管、税务服务、人才发展等义务,共同推动县科创中心的稳定运营与发展。
第二章 细则
一、强化招商引资支持
(一)支持三方机构招商
支持利用市场化渠道扩大项目来源,对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并引荐导入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准入条件招商项目的专业机构与社会组织给予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1.申报对象
措施有效期内,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条件的新引进优质项目,给予引荐单位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项目引荐单位是指向我县提供真实产业项目投资线索,协助我县与投资方取得联系,并在成功引进项目(企业)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相关单位。
项目引荐单位为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引荐项目需经《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附件1—1)确认。项目由单一股东投资的,股东不得作为引荐单位责任人(如股东为自然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引荐单位责任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和在职工作人员、县属国企及其控股企业在职工作人员、我县认定的招商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引荐单位责任人。引荐单位责任人需在《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附件1—1)中承诺不属于上述人员。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引荐单位应在投资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前,填报《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附件1—1)并提交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审核确认。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项目引荐单位在投资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1年内,填报《新兴县科创中心项目引荐服务费用申请表》(附件1—2),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上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信商务局审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县国资事务中心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
(4)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需引荐单位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填写项目名称、引荐单位名称及投资方信息等。
(2)引荐单位身份证明。提供引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引荐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项目真实性证明。投资方与引荐单位签订的项目选址委托书或合作协议。
(4)实质性促成作用证明。包含且不限于引荐单位参与项目对接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记录等证明文件。
(5)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6)项目引荐服务费用申请表。
(7)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二)支持科创企业入驻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县科创中心租用办公空间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租金按照每月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予以入驻扶持,每家企业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依据实际租金协商确定。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县科创中心注册成立的初创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承租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次年5月31日前向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申报材料,逾期视作放弃。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批。县国资事务中心形成拟扶持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
(4)扶持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县科创中心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缴纳证明,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经企业与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盖章确认。
(4)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5)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4.其他条件
享受租金扶持的承租企业如存在以下行为,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有权取消企业政策申报资格并要求退回过往所有扶持资金:
(1)未连续在县科创中心内实际经营3年及以上。
(2)在政策享受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以及将企业第一控股方股权进行转让。
(3)在政策享受期间注销、搬离、停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超过半年。
(4)在政策享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欠薪、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或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5)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租赁协议违约行为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6)在政策享受期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
(7)在政策享受期间存在其他骗取、套取扶持政策资金的行为。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三)促进中小企业入规入统
对2026年至2028年期间,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云浮市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类一次性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标准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每户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法人单位。
其中:①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③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法人单位。
④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法人单位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1—4)及相关材料。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分别对企业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规模及增速数据进行核验,形成拟奖励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分别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县工信商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分别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四)促进重点企业规模发展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申报企业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4)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及重大责任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在措施有效期内,同时实现以下条件:
①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或1亿元。首次认定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②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度实现正增长(无基数或基数为0的,视为正增长)。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综合审查后,拟定资金奖励方案,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含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税务机关出具的单位年度完税证明。
(3)企业信用资质材料。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4)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材料。符合相关产业分类的说明,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的行业代码或业务领域描述。
(5)其他能佐证企业收入规模或产业属性的材料,如行业奖项、专利证书等。
(6)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7)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五)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企业每新增1个特级资质奖励20万元,每增加1个壹级资质奖励4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奖励;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相应奖项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工法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计算。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以下任一资质或奖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认证;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其中首次认定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取得资质批文或证书后6个月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验资质真实性后,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根据所获资质类型和项目奖项提供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证书、批文或公告文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六)鼓励企业科创认证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认定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取得资质批文或证书后6个月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根据所获资质类型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证书、批文或公告文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七)鼓励企业质量认证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湾区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以下任一奖项的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云浮市政府质量奖、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自获奖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按上级政策要求组织申报。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应奖项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官方发布的获奖文件复印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八)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予以资助。协助制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6万元、5万元、4万元予以资助。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全省性团体标准,分别按不超过3万元、2万元予以资助。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按不超过2万元予以资助。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主导或者参与完成任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企业。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自完成标准制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按上级政策要求组织申报。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应奖项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官方发布的获奖文件复印件。
(3)主导制定标准的,需提供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国家或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协助制定标准的,提供参与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如标准起草单位名单、会议纪要等。
(4)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5)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九)促进科创平台认定
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3)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以下任一资质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新认定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运营主体在获得认定文件后6个月内向县国资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国资事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验,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的官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十)促进研发平台认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
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
(3)在措施有效期内,获得以下任一资质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认定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在获得认定文件后6个月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分别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分别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科技局分别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官方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三、强化创新创业引导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3)已设立内部研发机构或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4)在措施有效期内,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年度研发报统,已按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通过汇算清缴;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合计5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5%以上。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供的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核对当日系统最新申报记录,并加盖查验章;县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额度建议,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科技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证明。
(3)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需经县税务局核对并加盖查验章。
(4)研发费用财务报告。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详细列明研发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5)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6)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登记认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
(3)作为技术输出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4)在措施有效期内,单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不含关联交易),技术合同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科技局5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查,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科技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登记的技术合同清单,包括合同编号、名称、登记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
(3)技术合同复印件,与登记信息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4)技术交易收入的财务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发票清单、技术交易收入汇总表等。
(5)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6)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十三)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参与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县级奖励。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以企业名义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并获奖,获奖证书须由省级组委会或国家组委会颁发。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自获奖名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科技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企业获得相应奖项的直接证明。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十四)支持科创配套服务提升
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县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对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平台机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50%给予入驻扶持,扶持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工商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面向县内主导产业提供专业服务。
(3)在措施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年度服务企业≥20家,且服务县内企业占比达30%以上;当年服务县内企业业务合同金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
(4)服务方向与我县主导产业高度契合,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专业服务。
(5)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专业的专职团队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环保、安全、质量、失信等不良记录。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科创中心运营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批。县国资事务中心形成拟扶持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
(4)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县科创中心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缴纳证明,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企业盖章确认。
(4)年度服务企业名单及服务记录,包含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合同金额等信息。
(5)企业信用资质材料。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6)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7)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四、强化科创人才引育
(十五)支持技能人才认定
对获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授予“大国工匠”“南粤工匠”称号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成功的每个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补助经费。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被授予“大国工匠”“南粤工匠”称号的个人;申报成功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3)、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其中“工艺美术大师”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大国工匠”和“南粤工匠”向县总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向县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奖励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分别报县政府审批。
(4)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县工信商务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分别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资金拨付。
3.申报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大国工匠”“南粤工匠”称号获得者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准成立文件。
(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十六)支持产业人才认定
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产业人才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等,按市级政策规定类别及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参照市人才云聚强市工程相关政策执行。
1.申报对象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符合市关于“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等申报要求。
2.申报流程
措施有效期内,由责任部门根据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申报。
3.申报材料
具体参照市人才云聚强市工程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五、强化科创金融支持
(十七)支持产业基金赋能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引入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聚焦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撬动社会资本,促进“以投代招”,扶持县科创中心优质企业规模发展。
1.申报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或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需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鼓励基金择优支持符合本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1)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入股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2)以国家、省、市、县(区)级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3)以国家、省、市、县(区)无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其中高端科技人才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2.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材料提交。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等)、技术相关信息(核心技术说明、知识产权证明、团队背景等)以及资金用途计划。
(2)初审与评估。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完整性。通过初审后,评估企业技术实力、发展潜力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3)审核结果反馈。企业收到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将签署协议明确资金支持条款,未通过的可获得反馈并改进后重新提交。
(4)基金分配与管理。资金按约定分配至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将跟踪监督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合规且取得预期效益。
(十八)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设立县科创中心创新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池,年度贴息总额500万元,对县科创中心的“在孵企业”,按其在政策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对象
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中心内接受孵化服务的企业法人:
(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符合县科创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附件1—6)的企业。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县科创中心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3)在措施有效期内,在县科创中心注册成立的初创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4)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拥有或正在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或研发投入占企业年度总支出比例不低于15%。
2.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采取“先付后贴”的原则,由申请人先自行支付,并到借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含贷款合同编号、金额、贷款时间、利率、已付利息等基本信息),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交《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5)、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附件1—4)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县工信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综合审查后,拟定贴息方案,形成拟奖补名单,通过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县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工信商务局报县政府审批。
(4)业务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县科创中心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3)《贷款贴息申请表》,注明贷款年度、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6)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7)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第三章 附则
一、对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要求企业退回已获得扶持资金。
二、对虚假提供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有权依法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
(一)在政策享受期间发生转租、转包、转承包,以及将企业第一控股方股权进行转让;
(二)在政策享受期间注销、搬离、停止经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超过半年;
(三)在政策享受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欠薪、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或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租赁协议违约行为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五)在政策享受期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
附件:1—1.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
1—2.新兴县科创中心项目引荐服务费用申请表
1—3.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1—4.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1—5.贷款贴息申请表
1—6.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
附件1—1
新兴县科创中心招商项目确认书
填报日期:
附件1—2
新兴县科创中心项目引荐服务费用申请表
附件1—3
新兴县科创中心政策申报表
填报日期:
附件1—4
享受政策企业承诺书
我司拟申报《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奖励,现承诺如下事项:
一、已知晓并了解《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申报要求,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为本公司组织整理,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复申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失信记录,无涉黑涉恶行为,未被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如违反投资协议及租购协议相关条款,自愿退还已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四、如获得扶持,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6
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重点招引行业目录
一、新兴县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
优先支持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农业智能机械、智能装备、金属制造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中现代农业科技产业主要包括生物育种研发、智慧养殖、食品精深加工、智能高效农机装备与设施等;智能装备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智能测控装备制造等;金属智造主要包括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切割机焊接设备制造、新材料精深加工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应用、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一)行业参考文件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依据下列文件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2.《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2023)》;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二)重点行业目录
依据前述参考文件,整理形成以下重点行业目录,供对照参考。
关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兴县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