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府〔2025〕1号
车岗镇广大群众、各圩镇单位:
为保证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文件要求,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征收污水处理费。
根据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暨中心镇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16〕3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24〕3号)文件要求,我镇决定实施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车岗镇规划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 0.85元计征。
(二)非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 1.20元计征。
三、征收方式
由新兴县车岗镇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代为征收。
四、开征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对在收费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我镇反映。
五、其他事宜。
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新兴县车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