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东成镇云河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1:叶超汉,村民小组长;负责人2:叶剑飞,村民小组长)
申请人叶兰英向本府提出申请,请求本府确认申请人具有新兴县东成镇云河村第六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申请人叶兰英具有被申请人新兴县东成镇云河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云河村第六村民小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云河村第六村民小组公告送达新东府行决[2025]1号《新兴县东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兴县东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