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 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新兴县大江镇敬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大江镇大江圩敬老院。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新兴县大江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兴县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隶属新兴县大江镇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大江镇党委的领导下,遵守党的章程,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镇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头举措;
(二)贯彻执行敬老院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五)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名和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新兴县大江镇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接受大江镇党委领导,贯彻执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产生方式。由新兴县大江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三)任期。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期限;
(四)考核。依照事业单位规定和本单位职责进行考核;
(五)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需经集体讨论,再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院长1名,内由1名工作人员负责院内供养长者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入住长者及家属对本单位服务宗旨及业务范围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和文字表述等方式向院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入住长者及家属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好院内的管理章程,不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长者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大家一起共同营造及维护院内良好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函件、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者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会 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围绕本单位主要任务及岗位责任分工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
(二)建立健全护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 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 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 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 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04月15日经新兴县大江镇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新兴县大江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05月0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