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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0071771162/2020-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0-10-27
名称: 关于制定新兴县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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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兴县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关于制定新兴县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兴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要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9〕1136号)等规定,经过开展成本监审,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云浮市云城区同类(LNG槽车运输配气)供气企业价格水平,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新兴县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管道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要求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最高不超过1元/立方米的规定,新兴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基准价为0.82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配气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实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两部制气价改成单一计量气价,不再收取容量气价。已缴交过容量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应低于现行最高限价协商定价。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根据本期在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当前销售价格时核定的天然气购进价4819元/吨(即气源价格3.57元/立方米),核定新兴县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4.55元/立方米[配气价格0.82元×(1+准许上浮20%)+气源价格3.57元],用户之前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之后执行新价格。

  三、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当报告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并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调价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新兴县管道燃气气源综合购进成本的变动情况,天然气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公司上月的购气情况,包括购进数量、单价(含税)、类别(指管道气、LNG)等以及对非居民用气的实际销售情况报县价格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原新兴县物价局《关于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等问题的通知》(新价〔2011〕1号)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并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3日


关于制定新兴县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20]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