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BG2023008
关于印发《新兴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公〔2023〕105 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上级驻新兴单位: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新兴县公安局、新兴县财政局联合制定《新兴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局和县财政局反映。
新兴县公安局 新兴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新兴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县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县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22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奖励以11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120元,以此类推。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二)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毒品数量分别进行奖励: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3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10克奖励600元,以10克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30元;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50克奖励1800元,以50克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20元;
4.缴获毒品100克以上1000克以下的,100克奖励3000元,以100克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0元;
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1千克奖励1.8万元,以1千克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0元,最高奖励6万元;
6.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10千克奖励6万元,以10千克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0元,最高奖励12万元;
7.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万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1.5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每查获一个,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吨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七)举报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600元;查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200元;查获强迫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800元;查获酒店、宾馆、私人会所、出租屋或者无证经营的地下娱乐场所等处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1200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2000元。
(八)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2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向新兴县公安局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如下:
(一)电话举报:0766-110,0766-2920698;
(二)亲临举报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100号新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三)信件举报: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100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邮编:527400;
(四)网上举报:可发邮件至xxjdbyx@163.com。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兴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后,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公安局在15天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接转、受理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
附件: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
量折算标准
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1克 毒品 =
0.01克 二氢埃托啡;
1克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 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2.5克 依托咪酯;
5克 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
10克 氯胺酮;
20克 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
40克 曲马多、γ-羟丁酸;
100克 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1000克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2000克 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
4000克 咖啡因、罂粟壳;
5000克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10000克 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
1千克 易制毒化学品 =
1千克 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 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 醋酸酐;
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千克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
500千克 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钠、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