稔村镇社区及圩镇各单位、广大群众:
为保证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进一步改善全镇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文件要求,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征收污水处理费。
根据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暨中心镇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16〕3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24〕3号)文件要求,我镇决定实施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1.稔村镇社区和圩镇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
2.如有新增的,其污水流入污水处理厂范围的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85元计征。
2.非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1.20元计征。
三、征收方式
按月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一并代征。
四、征收时间
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征收。
特此通知。
新兴县稔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