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新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新兴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县扶贫开发、扶贫协作和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提出扶贫开发、老区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并负责县镇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农田整治项目,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组织扑灭相关疫情。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体制机制,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民生保障政策有效衔接,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发展短板,做好扶贫协作和老区建设发展工作。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4.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股(挂发展规划股牌子)
研究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的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参与农村金融管理。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落实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承担农业重点项目申报、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与审计工作,牵头指导开展农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执行农业补贴政策。
(三)乡村产业发展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落实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股
落实扶贫开发方案。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组织贫困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以及扶贫开发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统筹协调本县与珠三角对口帮扶工作。组织实施老区建设规划、方案。协调和指导推动老区建设。指导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统筹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组织帮扶单位定点扶贫工作。
(五)种植业与种业管理股
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肥料安全使用、质量监测等监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实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和地力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和食用菌。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六)畜牧兽医渔业管理股
组织实施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落实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种畜禽。组织实施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承担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组织实施渔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落实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指导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建设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审批。
(七)农业机械化与农田建设管理股
落实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安全作业。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股
组织实施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重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及预警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九)执法股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子、农业机械、宅基地违法用地)违法案件组织协调查处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编制、检查、督促和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承担农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镇农业应急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与植保植检股
组织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送审、引进、推广。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落实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落实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县农药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落实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控工作,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人事股
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编制33名,其中行政编制2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副科级)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1名,副股级领导职数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