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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新兴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MB2D098444/2025-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2-26
名称: 新兴县2025年春季禁渔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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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2025年春季禁渔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关于印发〈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渔发〔2016〕12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春季禁渔期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域

  新兴县管辖的新兴江干流、支流公共自然水域,含簕竹河、集成河、共成河、船岗河、迴龙河和内洞水等。

  三、禁止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禁用的方法:电、炸、毒等。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查处。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遇到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行为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所有非法捕捞行为可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规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举报电话:

  0766-2976289(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股)

  0766-2976305(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渔业管理股)

  0766-2881938(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股)

  110(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