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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新兴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MB2D098444/2026-00066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3-12
名称: 2026年新兴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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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兴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日期:2026-03-1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根据《2026年新兴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26年新兴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免疫病种

(一)强制免疫病种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饲养的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进行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各地根据防控需要对受威胁地区牛只进行免疫。

狂犬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对探索实施全面免疫。

、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品种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栏目中查询。

、免疫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监管,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申请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依法监督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免疫。积极推进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对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及时发放补助。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辖区内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指导规范开展免疫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消毒工作。同时,科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强化疫苗运输储存管理,严格实行全程冷链管控,确保疫苗质量稳定、供应充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畜禽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与综合防疫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镇政府督促养殖场户有序开展强制免疫。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开展免疫效果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度补助资金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养殖场户要规范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信息与畜禽标识信息一致。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关键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要求,落实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月报告、春秋两季周报告和半年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及时上报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常态化开展抽检,确保免疫质量。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开展调查

(七)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统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先打后补”、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协调财政部门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免疫经费,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