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人社监〔2024〕169号 | ||||
处罚名称: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26日,苏勤松等29人向我局投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部分工资1483400元;赵许平等15人向我局投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部分工资871265元; 2024年6月28日,张小明等11人向我局投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份部分工资752259元的事项,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将三案并案处理。 2022年8月,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新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承包了铝制品及金属加工基地——包装组合车间1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基础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钢筋砼框架工程、砌体工程、门窗制安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内地面工程、室内外排水工程、钢结构工程)。2022年8月,该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浙江恒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9月,浙江恒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人包工头苏春明,将该工程的钢筋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人包工头刘光君;2023年3月,浙江恒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外架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人包工头廖小科,由刘光君、苏春明和廖小科分别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个人包工头苏春明拖欠苏勤松等29人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1483400元、个人包工头刘光君拖欠赵许平等15人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871265元、个人包工头廖小科拖欠张小明等11人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份工资752259元,共计拖欠55人工资3106924元。 2024年8月30日,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清偿了苏勤松等29人部分工资372000元,清偿了赵许平等15人部分工资204000元,清偿了张小明等11人部分工资200000元,现苏春明仍拖欠苏勤松等27人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1111400元、刘光君仍拖欠赵许平等15人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份工资667265元、廖小科仍拖欠张小明等11人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份工资552259元,共计拖欠53人工资2330924元。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新人社监〔2024〕169-2号),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清偿苏勤松等53人工资,但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
处罚类别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330000720082024J | |||||
法定代表人: | 林韵强 |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6日 | ||||
处罚机关: |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发布日期:2024-10-2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