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人社监〔2024〕232号 | ||||
处罚名称: | 新兴县新城镇联丰汽车保养中心使用童工案 |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群众反映新兴县新城镇联丰汽车保养中心使用童工的事项。我局已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 经查,新兴县新城镇联丰汽车保养中心共招用了2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称“使用童工”),在2024年7月3日至9月25日期间使用童工苏**(身份证号码:445321200910******)85天;2024年9月4日至9月25日期间使用童工张**(身份证号码:445321200811******)22天。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规定,对该单位使用童工苏**85天按3个月计算,罚款15000元;使用童工张**22天按1个月计算,罚款5000元,共计罚款20000元。 | ||||
处罚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和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 |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
处罚类别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兴县新城镇联丰汽车保养中心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5321MACRL7KH3Q | |||||
经营者: | 刘宗朋 |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4日 | ||||
处罚机关: |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当前状态: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新兴县新城镇联丰汽车保养中心使用童工案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