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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余振华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案号: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158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321.39元。本案原定于2025年4月14日10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由于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和《调解建议书》。因此本案现定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