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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余振华诉你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案号是:新劳人仲案字〔2025〕158号),申请人请求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21.39元。本委于2025年5月14日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裁决,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21.39元,由被申请人支付。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