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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盛志祥诉你单位工伤待遇补偿争议一案(案号: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81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一、解除你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赔偿费用180100元。本案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经裁决,一、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33363元,由被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玖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80.8元,由被申请人支付。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