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兴县新城镇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药店的电脑销售系统以及《处方药登记记录》,发现该药店2024年5月3日销售了2盒处方药“酒石酸美托洛尔”(产品批号:2310169、生产企业:AstraZeneca AB),但不能提供相应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审批,于2024年5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及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药店经营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当时已被责令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2月21日前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从重庆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批次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生产企业:AstraZeneca AB、产品批号:2310169)30盒,购进价是7.15元/盒,至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了“酒石酸美托洛尔”8盒,销售价是8.00元/盒,再次发现不能提供相应的处方凭证。在调查阶段,当事人能提供关于上述批次药品“酒石酸美托洛尔”的供货商重庆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随货同行单等材料接受检查。
三、违反法条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当时已被责令整改;至2024年5月14日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酒石酸美托洛尔”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0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五、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未履行处方药销售管理法定义务的案例。当事人新兴县新城镇某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未能严格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且在首次被责令整改后仍然未能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本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促使药店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六、办案启示
药店作为处方药销售的主要渠道,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监管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药店的合规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完善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