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MB2D08833Q/2024-00277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7
名称: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

  一、案件来源

  2024年3月20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商城平台购买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商品“草莓泡泡洗手液”没有备案,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3月29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及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生产销售了1000瓶“XYBEIBI草莓泡泡洗手液”(产品批号:BDA05P01),在产品的瓶身上宣传功效:柔润洁净配方,深层洁净手部肌肤污垢,洁净肌肤的同时柔润肌肤,密集呵护娇嫩肌肤,缔造细嫩美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和《GB 18670-2017 化妆品分类》的第2.2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洗手液应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就将上述洗手液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三、违反法条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上市销售国产普通化妆品前没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罚款10000元。

  五、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某企业生产的“草莓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即上市销售的违法行为。经群众举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该洗手液属于普通化妆品,但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企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此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市场的严格监管,提醒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合法合规上市,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办案启示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上市前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这是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基础。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通过严格执法,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