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填报单位: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填报时间:2017年2月23日 | |||||||
序号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 共同实施部门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02年)。 笫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4.[规范性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6〕42号) 第二条第九项:负责有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的督促、检查、落实. |
归侨、侨眷 | |||
2 | 华侨捐赠项目检查、监督和管理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笫十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账,实行专项管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6〕42号) 第二条第九项:承办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报批和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 |
华侨、港澳同胞 | |||
3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归侨、侨眷 | |||
4 | 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行政确认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或者挪用。 2.[政府规章]《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调查、核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华侨捐赠项目编号、名称、建设时间、捐资数额、捐赠人名称、投诉电话、挂牌单位和日期等。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华侨、港澳同胞 | |||
5 | 协调做好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其他类别 |
[规范性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6〕42号) 第二条第九项:负责接待和处理华侨华人、归侨、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 |
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 | |||
6 | 开展归侨扶贫工作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其他类别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1〕13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贫困归侨,是指户籍在广东省 (包括华侨农场、农垦系统和散居城市、农村以及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农场、林场 )的贫困归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归难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省级老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新增安排资金,预算安排用于贫困归侨补助的省级财力性补助资金。 2. [规范性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6〕42号) 第二条第九项:负责对贫困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
归侨、侨眷 | |||
7 | 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其他类别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
华侨 | |||
8 | 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 | 新兴县外事侨务局 | 其他类别 |
1.[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4号文) 2.[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地方外事工作单位若干规定)的意见 》(粤办发〔1997〕20号) 3.[“三定”规定]《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6〕42号) 第二条第八项:负责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的受理、审核、报批和证照核发工作。 |
党政部门及在新兴注册资本达100万人民币以上,年企业所得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广东省政府授予省百强民营企业有出访任务的人员。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7-02-28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