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经县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反映。
中共新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0〕3号)和市、县关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机制,推动形成乡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县关于深化乡镇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一是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积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确保100%持执法证执法。二是根据《中共新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下达有关乡镇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新机编〔2020〕12号)精神,通过招录、选调或者将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调整至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尽快实现由一支执法力量对外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三是与县直执法部门联系和沟通,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二)对于已经下放镇街综合执法的执法事项,县直相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下放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应及时相互通报,县直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直相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乡镇执法错误或存在违法执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新兴县司法局。
(三)对于已经下放镇街综合执法的执法事项,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规范文明执法;有条件的乡镇要配置具有法律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工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
(四)新兴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的动态管理,组织做好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工作,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县直执法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直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直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查处。
2.乡镇、县直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直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下放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做好登记;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直执法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及时书面告知乡镇投诉事宜;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材料移交情况。县直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直执法部门移送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同时乡镇应向县直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省、市、县自由裁量权清单、减免责清单。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县直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县直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直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县直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积极推进我省“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粤执法”平台)、“信用广东”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等系统工作所需的行政执法综合数据建设,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15个工作日的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乡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应立即向新兴县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直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如该部门具备技术支持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如该部门无法直接提供技术支撑,需要提请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鉴定等依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和相关材料,指导并协助乡镇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直执法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乡镇应当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如乡镇无法独立现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县直执法部门,相关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指导并协助现场处置;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直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提请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