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新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0〕3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粤司办〔20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依法调整实施县级行政执法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机制,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县直部门与各乡镇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和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理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明确县直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统筹协调
在加强县直部门专业执法和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县委依法治县办要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安排落地落实,建立健全统筹所属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协同高效运行机制,会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工作部署等配套制度,协调、推动、督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主动配合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专业性业务工作,建立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乡镇的执法活动,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会同相关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印发乡镇执行。
(二)加强协作配合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管理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行政审批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等。相关业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录入相关业务系统(双公示系统、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在系统接收辖区行政审批事项信息。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进行录入,并向县直执法部门备案。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县直执法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县直执法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县直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县直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县直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县直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划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书面告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3.加强业务指导保障。县直执法部门应当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县直执法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等形式,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县直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县直执法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联动提供技术支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4.实施案件移送抄告。县直执法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直执法部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直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直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直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查处。有管辖权的一方接到告知后拒不参与的,可要求县委依法治县办协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直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5.健全工作对接体系。县直执法部门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切实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对接。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乡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可要求县委依法治县办协调。
乡镇与县直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2.完善业务培训制度。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初期,县直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县直执法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3.健全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先接到权责范围内的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县直执法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在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根据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需要移送的,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移送。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县直执法部门对某一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或以上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并成为常态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协调,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
2.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协调;县委依法治县办协调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3.建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是我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乡镇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加以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机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直执法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等职责边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乡镇改革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五)强化监督考核。县直执法部门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