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服务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服务对象
(一)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高级人民法院申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三)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本人或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
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办理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新兴县法律援助处
窗口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102号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一楼
窗口电话:0766-2882148
电子邮箱:xxfy1501073075@qq.com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七、监督投诉
(一)投诉事项范围: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新兴县司法局投诉:
1.违反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3.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4.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的;
6.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投诉回复时限及形式: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窗口:新兴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766-2884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