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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新兴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0071774743/2025-00122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新兴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10-24
名称: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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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高级人民法院申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本人或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

  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的情形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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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新兴县法律援助处

  窗口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102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766-2882148       电子邮箱:xxfy1501073075@qq.com

  网络咨询:广东法律服务网  http://gd.12348.gov.cn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投诉窗口:新兴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766-2884767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

  附件2: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附件3: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