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53217864542063/2021-00054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2021-09-22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职责
2021-09-22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21-09-22  浏览次数:-

    一、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罗定分局、新兴分局、郁南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拟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四)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以及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污染纠纷监测,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实施。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稽查,对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督办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一)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云城、云安、罗定、新兴、郁南分局均设下列内设机构(正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干部人事、干部培训、职称管理及扶贫开发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辖区内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二)法规宣传股。协助拟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文件、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以及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本地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股。负责辖区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协助拟订和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措施。承担应对气候、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等级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公开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等环境管理信息。

    (四)执法大队。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污染源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实施。监督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承办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稽查,对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督办工作。统筹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