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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7864542063/2025-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5-23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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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次数:-

    名称:梁杰华(新兴县稔村镇梁杰华生猪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441228XXXXXXXX2512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村委高村胜堂村X队XX号

    经营地址: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村委清水塘村猎山

    2025年3月1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村委清水塘村猎山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成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猪舍1栋22卡和饲料塔1座,猪舍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配套建成一个沼气池、一个沼渣收集池和一个发酵床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生猪存栏470头,沼渣收集池没有配套管道连接至发酵床,发酵床内没有木糠等垫料,主要为已板结的泥状粪污,没有翻耙痕迹。

    经查实,你在2022年12月承租当地村民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一直生产至2025年3月。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没有正常运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梁杰华位于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村委清水塘村猎山的生猪养殖场的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梁杰华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3月10日梁杰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生猪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4.2025年3月10日梁杰华提供的梁XX身份证和《委托养殖合同》复印件,证实梁杰华借用梁XX名义开展生猪养殖活动;

    5.2025年3月10日梁杰华提供的《广东XX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物料出库单》复印件,证实梁杰华于2024年9月9日进入猪苗504头;

    6.2025年3月13日梁杰华提供的《广东XX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猪群饲养管理手册》复印件,证实梁杰华经营养殖场的生猪养殖情况;

    7.2025年3月13日梁杰华提供的《广东XX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物料出库单》《佛山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过磅单》,证实梁杰华经营养殖场分别在2025年2月1日和3月6日采购饲料;

     8.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梁杰华(新兴县稔村镇梁杰华生猪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3月10日2份、3月26日1份),证实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年3月12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3月26日,对你生猪养殖场进行复查。养殖场已清空,没有生猪存栏,猪舍没有新的畜禽粪污产生,整个养殖场均洒有石灰粉进行消杀。且你表示,你养殖场承租使用已到期,不再租赁养殖,将归还原场主。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5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5 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梁杰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5月12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仟元(¥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