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MABYW0PNX7
住址:新兴县东成镇布午村小洞村民小组大崩坑尾
2025年3月2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以下简称“你场”)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场由温朝雄负责经营,占地面积约38亩(含水塘、山林),建成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主要设置生产区、生活区。主要生产设施有猪舍5栋、饲料房1个、化尸间1个、宿舍1座及配套设施,其中肉猪舍2栋、母猪舍3栋,猪舍建筑总面积约2050平方米。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黑膜沼液池2个,发酵床2个,猪粪棚1个,粪污处理工艺:粪污废水-猪粪棚固液分离-沼液池贮存废水-发酵床降解,固体粪污外卖利用。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生猪存栏738头,其中1个发酵床已改用为圈养鸡只;另一个发酵床部分垫料已干结,无明显翻耙痕迹。
经查实,你场2022年9月登记,2023年3月开始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一直生产至2025年3月。2024年5月修整沼液池时压坏沼液池抽水泵管道,导致长时间没有使用发酵床处理沼渣收集池内畜禽养殖废弃物,床内部分垫料干结,没有翻耙痕迹;并将其中1个发酵床改用为圈养鸡只。你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没有正常运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20日、4月10日各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经营者温朝雄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养殖场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者的身份;
4.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证实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猪舍建筑面积;
5.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转包合同》复印件,证实温朝雄承包新兴县东成镇布午村小洞村民小组山地;
6.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发票和《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证实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于2023年3月购买母猪苗和2025年3月出栏商品猪只情况;
7. 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复印件,证实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生猪日常养殖、存栏情况;
8.2025年3月20日温朝雄提供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证实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具备动物防疫条件,从事畜禽养殖;
9.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5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3月20日1份6页、4月10日1份1页),证实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年4月2日,我局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4月10日,对你场进行复查。原圈养鸡只的发酵床已恢复使用,已没有鸡只圈养;2个发酵床均已铺垫木糠等垫料,床内有翻耙痕迹,现场调试,可抽取沼液池废水至发酵床进行翻耙降解。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4号),告知了你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场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场于 2025 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新兴县东成镇猪典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5月9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场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场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