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刘志朋(新兴县稔村镇刘志朋生猪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445321xxxxxxxx4610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大江镇合河村委合河水汶表村xxx号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清水塘村上洞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你经营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猪舍4栋,猪舍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配套建成一个畜禽粪污收集池和一个发酵床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养殖场生猪存栏780头,发酵床为闲置状态,棚内未见有垫料,可见底部已露出水泥板,无翻耙痕迹,配套建设的发酵床未正常运行。
经查实,你在2025年1月该批猪苗进猪时,发酵床已损坏,但未能及时进行维修,未能正常运行发酵床,导致发酵床闲置,养殖场而投入生产使用。你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活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没有正常运行使用。
2025年3月2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养殖场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你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场发酵床内已铺设有垫料,现场你启动翻耙机,可正常接触垫料,发酵床可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17日、4月22日共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新兴县稔村镇清水塘上洞的生猪养殖场的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7日共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3月17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生猪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4.2025年3月17日你提供的《猪舍转租合同》复印件,证实你于2023年12月20日向梁xx承租位于新兴县稔村镇高村清水塘村上洞的养殖场开展生猪养殖活动;
5.2025年3月17日你提供的《广东xx农牧发展有限物料出库单》复印件,证实你于2025年1月23日进入猪苗808头;
6.2025年3月17日你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实你生猪养殖场养殖规模及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7.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3月17日、4月22日),证实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7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5 年5月2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5月24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