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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217864542063/2025-00143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9-1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1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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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09-10  浏览次数:-

    新兴县一锋动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7N475L53

    法定代表人:赵一敏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芦村村委会芦村斗角村山塘(赵XX房屋)

    根据群众反映,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新兴县稔村镇芦村村委会芦村斗角村山塘(赵XX房屋)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肉类加工(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制造)制造,使用猪肉作为生产原材料,属于肉类加工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四周为山地,北面为一水库,场内搭建有锌铁皮棚架,棚内为生产车间及用作堆放生产原料及废渣等,现场主要建有生产设备为:2t榨油机1个、铲车1台、20t储油罐1个,生产工艺为:猪肉→加热→熬制→猪油入储油罐→出售,燃料主要为环保颗粒,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加热和熬制废气、蒸煮废渣,配套建设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加热和熬煮废气通过“二层喷淋塔”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固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显示,你公司经营项目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管理类别为:其它”,为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17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证核发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已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群众举报信访件(2025年6月25日),证实案件来源;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2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调查)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者赵XX的调查询问情况;

    4.2025年7月2日赵XX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及赵一敏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5年7月2日赵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赵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赵XX经营者的身份;

    6.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证核发系统》查询你公司填报排污登记表情况截图(2025年7月7日),证实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7.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17号)及送达回执(2025年7月9日),证实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证核发系统》查询你公司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情况的截图(2025年7月28日),证实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9.现场检查调查照片(图片)(2025年6月26日1份1页、7月2日1份1页),证实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17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5 年8月2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8月27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为2万元以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