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 | 内 容 | |||
事项名称 |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内资) |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
受理条件 | 歌舞娱乐场所: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 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与娱乐场所交通距离200米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交通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3、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3.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 |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场所产权证明。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7、歌舞娱乐场所关于歌曲点播系统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8、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一式一份,并备原件核验) | |||
审批流程 | 1、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5、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收费项名称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10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10日) | |
办理部门 | 新兴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办理地点 | 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新州大道南38号) | |||
联系电话 | 0766-2890229 |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