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9时0分,在国道G359线168KM+740M(天堂镇南顺村委)路段,发生了一起一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与一辆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一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新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由于该宗事故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认定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的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性质,且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50%以上行驶,驾驶人胡可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为全面开展该宗事故深层次调查处理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政府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的有关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于2020年1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兴县“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通知》,授权及委托新兴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层次调查工作。
新兴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牵头组织由新兴县应急管理局、新兴县公安局、新兴县公路事务中心、新兴县交通运输局、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兴县总工会、天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新兴县“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关于成立新兴县“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的函》(新应急函〔2020〕47号),并邀请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码:76******;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1JR******;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8日;强制报废起止:2033年10月18日;检验有效起止:2020年10月31日止;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5kg;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该车近三年共有过3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2条,1条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持有高要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肇字441200000215号,发证日期:2018年10月30日。
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0416553900800******,保险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8日00时起至2020年10月17日24时止;商业保险单号:10416553900800******,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8日00时起至2020年10月17日24时止。其中交通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11万,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2、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车辆识别代号:LJRT09383KS*****;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18日;强制报废起止:2034年10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8日;机动车所有人: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行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32400kg,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为7600kg;登记车辆外廓尺寸:8885*2550*3850mm,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该车截至事故发生时近三年无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记录。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无购置保险。
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持有道路运输证,持有高要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肇字441200008593号,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4日。
3、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凌肯LK125/2B,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ZLK1522833******,发动机号码:LK157FM1/030******,出厂日期:2003年1月1日;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相关登记资料,机动车持有人:何*海;登记住所:新兴县天堂镇******,初次登记日期:2003年6月9日,强制报废起止:2016年6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08年6月30日,机动车状态: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载人数:2人,实载1人,无超载;近三年来的交通违法记录: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记录。机动车保险投保情况:车辆无购置保险。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1、2020年9月17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勘验,该车无装载货物。
2、2020年9月2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新兴县新城镇长腰汽车维修中心对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的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两车分别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2020年10月20日,该中心对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543号),分析意见为该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安全技术性能合格;对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544号),分析意见为该车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
3、2020年9月18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2020年9月28日,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恒安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263号),检验鉴定意见:粤H52126号/粤H9832挂号半挂列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制动初速度)为61-66km/h。经勘验,事故发生地点为限速路段,限速为30km/h,综合测定,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50%以上。
4、2020年9月2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对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检验、鉴定,根据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技术参数检验、鉴定意见书》,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实车查验的技术数据与新车注册登记时技术参数公告产品的数据相一致,综合测定上述两车没有经过改装改型。
5、2020年9月2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新兴县新城镇炳记摩托车维修部、新兴县新城镇华锦摩托修理行对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2020年10月20日,两检验机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165号),检验结论为该车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胡*钊: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洪冠镇******,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01******,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司机,2020年1月份起受聘在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持有准驾车型为“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证号:440921199001******,有效期至2028年5月18日;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5月18日;发证机关: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胡可钊持有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0921199001******,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截至事故发生时显示胡*钊近三年涉及交通违法共有过6条交通违法记录,5条已处理,1条未处理。
2、何*: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4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新兴县天堂镇******,公民身份号码:442828194809******。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员何*于2003年10月28日初次领取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始为2003年10月28日,有效期止为2009年10月28,由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证件,目前该证处于注销状态,查实何*无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何*近三年来没有涉及相关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何*在本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2020年9月17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进行死因鉴定,2020年9月25日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新公(司)鉴(法尸)字〔2020〕38号),检验鉴定意见:何*符合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四)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注册日期:2018年4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邓*文,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512******;安全生产负责人:邓*锋,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706******。
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肇字44120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是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人,也是两车的实际所有人、支配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公司名下登记经营货运车辆没有存在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逾期未检验(除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暂扣未能定期检验)等情况。
经调查,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没有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名下的货运车辆没有进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检查,只进行形式上的抽查;没有落实对司机违规的监管处理制度,未能使司机真正掌握操作规范,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事故现场相关痕迹情况
1、事故车辆位置情况
(1)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呈头西尾东停在事故现场北起第三条行车道上;以现场道路的中央水泥隔离带为基准线,牵引车右前第一排车轮中心轴至基准线1.8米;牵引车右前第三排外侧车轮中心轴至基准线2.2米;挂车右后第一排外侧车轮中心轴至基准线2.45米;挂车右后第三排外侧车轮中心轴至基准线2.55米。
(2)事故车辆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呈头东南尾西北往左侧倒在现场原道路中央开口位置上,以现场北面的原道路水泥隔离带为基准线,其前轮中心轴至基准线0.1米,后轮中心轴至道路基准线0.5米。
2、车辆痕迹和现场痕迹
(1)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第三排右外侧车轮轮胎外侧及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中央位置外护杠分别有刮碰的痕迹。
(2)事故车辆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胎左侧外沿有擦碰痕迹。经勘验,两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形成是两车在事故中碰撞所致。
(3)事故车辆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架受处力撞击压逼致朝上弯曲变形,经勘验,是两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摩托车失控倒地再遭撞击所形成的。
(4)事故现场行车道靠北的位置处平躺着一具呈头西南脚东北摆放的男性尸体,以现场北面的原道路水泥隔离带为基准线,尸体头部距离基准线2.8米。在行车道上位于事故车辆牵引车/挂车的后方有一头盔,经查,是死者何*遗留下来的,头盔距离基准线3.45米。事故现场行车道上位于事故车辆牵引车/挂车的后方有两排轮胎挫擦印,经查,是由事故牵引车/挂车在采取刹车制动时左、右两排轮胎与地面摩擦而形成的,左排轮胎挫擦印起点至基准线5.1米,挫擦印终点延伸至挂车第三排左侧车轮处;右排轮胎挫擦印至基准线3.25米,挫擦印终点延伸至挂车第三排右侧车轮处。在事故现场行车道上靠道路中央开口位置有一条呈散状的倒地刮痕,经勘验是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地面刮擦所形成的,刮痕直延伸到摩托车中心轴,刮痕起点至基准线1.95米,刮痕长度9米。在除此外,路面无其他与该宗事故的相关痕迹。
(六)驾驶人尿液、血液检验鉴定情况
1、2020年9月17日10时,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在新兴县中医院对胡*钊提取静脉血液样本。2020年9月18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胡*钊的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检验。2020年9月22日,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恒安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69号),检验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胡*钊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份,胡*钊没有涉嫌酒后驾驶。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2、2020年9月18日15时,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和法医,在新兴县殡仪馆对何*的尸体提取心脏血液样本,2020年9月18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何*的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检验,2020年9月22日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恒安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68号),检验鉴定意见:从送检的何*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份,何*没有涉嫌酒后驾驶。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亲属。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是平直公路,道路为东西走向,东至新兴天堂镇,西至阳春市春湾镇。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359国道,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道路中央由水泥隔离带分隔双向车道,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359线168KM+700M南顺村委路段沙湾村路口前由阳春市春湾镇往天堂镇方向的行车道上。现场道路实施单边双向通行,由新兴县天堂镇往阳春市春湾镇方向的行车道实施封闭禁行,在距离事故现场两端100多米处各设置有限速牌、单边通行指示牌、示警桩及相关的交通标志设施;由阳春市春湾镇往新兴县天堂镇的行车道供双向车辆及行人通行,通行的有效路面为9.6米。事故现场南侧有一路口通往天堂镇沙湾村,路口两侧建有民宅,并种有多个警示牌及多种警示设置,路口宽度为6.5米。现场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带有一开口,开口宽度为14.4米,开口放置有多个示警桩用作封闭开口。经查实,该路段为施工路段,并设置有相关的交通安全提示、警示设施。
2、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事发时为白天,天晴,路面干燥,视线较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7日6时30分许,胡*钊按照所属公司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驾驶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出发,沿国道G359线经过新兴县天堂镇往阳春市春湾镇方向行驶,计划到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货物,9时00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G359线168KM+740M(天堂镇南顺村委)路段。该路段为限速路段,限速30km/h,由于国道G359线新兴县城至阳春交界段路面改造工程,新兴县天堂镇往阳春市春湾镇方向的行车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新兴县天堂镇往阳春市春湾镇方向的行车需要按照车辆导行标志牌,改道由阳春市春湾镇往新兴县天堂镇方向的行车道由白色单虚线分隔双向通行。当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行车道上超速(当时行驶速度经司法鉴定为61-66km/h)通过该路段时,遇到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行车道通过中央开口后左横过道路由何*驾驶的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胡*钊驾车通过该路口发现右前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立即采取紧急制动,但因车速过快而制动闪避不及,最终导致两车碰撞从而发生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0年9月17日9时2分,云浮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电话报警,报警内容如下:在新兴县天堂镇南顺村委路段处(即国道G359线168KM+740M),一辆车辆号牌为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与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中有1人倒地受伤,车辆损坏。接到报案后,云浮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立即指令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兴县人民医院“120”救护中心及交通拯救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对事故人员进行救治、处置,交警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做好现场防护措施。
2、现场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事故处理的主管领导及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疏导交通、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并积极配合医院医务人员对事故人员作出进一步抢救、处理等措施。之后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取证、控制肇事者、走访相关证人。
(三)善后处置情况
新兴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当时对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作诊断救治,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其已在发生事故后当场死亡。2020年9月18日,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胡*钊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用63800元。目前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况稳定,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何*当场死亡,因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能完全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5321120200000221号)以及事故深度调查组经深层次调查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胡*钊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及行车安全意识欠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存在引发事故的一方面因素,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驾驶人何*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及行车安全意识欠缺,无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及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借道通行时没有让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是引发事故的另一方面因素,在事故中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2、间接原因
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没有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名下的货运车辆没有进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检查,只进行形式上的抽查;没有落实对司机违规的监管处理制度,未能使司机真正掌握操作规范,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新兴县“9·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胡*钊,事故车辆粤H521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983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其交通违法行为存在:1.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3.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4.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胡*钊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胡*钊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胡*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5321120200000221号)的事故责任认定。
(二)何*,事故粤W2M5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其交通违法行为存在:1、无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3、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4、借道通行时没有让道路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何*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没有真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名下的货运车辆没有进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检查,只进行形式上的抽查;没有落实对司机违规的监管处理制度,未能使司机真正掌握操作规范,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建议由新兴县交通运输局通报肇庆市高要区交通运输部门,对肇庆市越众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将该公司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大监督执法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落实相关安全主体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下阶段,要深刻汲取此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全面加强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督促货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货运企业,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及时排查和消除运输车辆事故隐患,加强货运司机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理念。
(二)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查整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规占道变道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未按期年检审、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全县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要跟踪落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三)规范设置施工路段标识标牌。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面排查全县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并督促道路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车流量大的重点路段、危险路口要规范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标牌、标线,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提高驾驶人员遵章行车意识;加强对驾驶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全力防范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新兴县“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新兴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