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 年 4 月 11 日,新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有以下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2024 年 4 月 15日,新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新兴县应急管理局的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有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本案中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所述的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2号)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照要求在限期前整改完毕,无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新兴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随后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