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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核发给你单位编号:445321202311060299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于建设单位申请注销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撤回编号:445321202311060299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准予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一并注销编号:445321202311060299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件电子证照同时作废。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