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建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5***9X
法定代表人:陈立 联系电话:18988****83
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室
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对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月29日移送的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期间将新兴县兴业东路项目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12#楼-17#楼铝合金门窗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637645.70元)分包给个人包工头欧景秋(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委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公司的行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处罚基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档次为“从轻”,按照裁量基准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住建罚告字〔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对你公司违法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的,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易照付(身份证号码:4115281997******18)以下行政处罚:
1、对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零柒元整(3507.00元)。(分包合同工程款637645.70元*0.55%=3507元);
2、对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易照付,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叁元整(193.00元)。(单位罚款数额3507元*5.5%=193元)。
你公司及易照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详见《广东省/云浮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