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设置情况;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发布或者县自然资源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告、政策法规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自然资源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局工作总结、人事任免、政务新闻、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可登陆新兴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中31号(邮政编码:527400)
受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6)2976398
传真号码:(0766)2976308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新兴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新兴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签章予以确认,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中31号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27400。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传真至(0766)2976308。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以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