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安全生产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罚款又没收!

发布时间:2026-03-13 17:39 来源:新兴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2箱,销售额1100元;经营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福旺呈祥、龙章凤姿等型号规格为组合类烟花C级70箱。刘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25年1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组合类烟花C级70箱进行扣押。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该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刘某某罚款2万元,没收查获的烟花70箱和违法所得1100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1.png

2.jpg


来源:应急普法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