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1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违改字〔2017〕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黎文财(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34691764
地址: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粮站对面
投资人:黎文财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白马同盘村10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5日到你位于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粮站对面的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的食品厂主要经营食品(蜜饯、凉果)加工制造项目,项目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但处理后废水呈灰黑色发臭。
你的食品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5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你的身份证及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粮站对面的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食品(蜜饯、凉果)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新兴县太平镇下沙粮站对面的新兴县太平镇恒星食品厂食品(蜜饯、凉果)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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