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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锦辉) 新环违改字[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违改字[2017]5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1154562Y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联系电话号码:1392318786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920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建设项目正常生产,染色车间的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进入废水收集池前的管道有紫红色废水渗漏进入厂内排污明渠,再经厂内排污管排入新兴江车岗段。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废水进入厂内排污管前和上述废水进入新兴江车岗段前分别采水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进入厂内排污管前废水色度为512倍,进入新兴江车岗段前的废水色度为64倍,均超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9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920日现场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8号)和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单位立即改正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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