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6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违改字[2017]5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互利废品回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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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批信访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1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
你单位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废纸、废塑料回收和转卖项目。检查当时,现场堆放有约150吨废纸、约100斤废塑料;主要设备有一台压纸机、一台叉车。主要流程是:回收--转卖。经营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检查当时,你单位部分废纸堆放点无防雨、防渗、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于45日内改正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于45日内改正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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