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6号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环违改字[2017]5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县新城镇互利废品回收店: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321600072692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新村后面开发区

经营者:梁锦福

联系电话:1382686711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二批信访事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1111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

单位20115月开工建设废纸、废塑料回收和转卖项目。检查当时,现场堆放有约150吨废纸、约100斤废塑料;主要设备有一台压纸机、一台叉车。主要流程是:回收--转卖。经营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检查当时,你单位部分废纸堆放点无防雨、防渗、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1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11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单位限于45日内改正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于45日内改正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1113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