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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环查(扣)字[2017]3号 (锦辉)

发布时间:2017-09-20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环查(扣)字[2017]3号

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3149440C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联系电话号码:1392318786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2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你公司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20000t/a铝型材项目,其中一期炼铝、熔棒、挤压拉伸、时效等生产工段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已停止生产和使用;二期铝型材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电泳等生产工段于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建有3个生产车间,每个生产车间各建有1条阳极氧化和电泳生产线。二期项目主要生产原料有硫酸、盐酸、硫酸镍、烧碱、磷酸、电泳漆、有机溶剂等。检查时发现:1、其中1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水有部分未进入废水收集池;2、废水收集池破裂;3、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废水和从收集池破裂处流出的废水混合后直接通过厂内管道向外排放,进入新兴江车岗段;4、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有废水排放。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分别在厂内管道前和总排污口后采水样检测。

监测报告显示: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废水和从收集池破裂处流出的废水混合后直接通过厂内管道向外排放,进入新兴江车岗段的废水浓度总镍为5.82mg/L、PH值为1.09;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废水浓度总镍为3.62mg/L、总磷为3.53mg/L,均超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现场照片、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1号)、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6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二、查封的依据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的阳极氧化和电泳车间(二期工程)予以查封。

 三、查封的方式和期限

查封的方式为对你单位阳极氧化和电泳车间(二期工程)项目的用电总开关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查封设施、设备等存放于你单位内,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等。你单位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书面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附:查封清单(发出新环查(扣)字[2017]3号

时现场登记)

以上清单,是否与实物一致:

当事人: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见证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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