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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1号 (盈辉)

发布时间:2017-09-20 00:00 来源: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1 

新兴县盈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1154562Y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夏龙旧村长坑(打石坑)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联系电话号码:1392318786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912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你单位于20057月开工建设年产1万吨染色纱生产线项目(审批文号:云环建管[2005]56号),分二期建设及通过了分期验收(批复文号:云环验][2005]9号、云环验[2017]15号),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也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批复文号:云环验[2017]45号)。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总排污口排放,排入新兴江车岗段,排放的废水目测水质呈淡黄色,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总排污口后采水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污水处理站总排污口废水浓度总磷为2.16mg/L,超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COD、氨氮分析仪、采样抽水泵停止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12日、913日、9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912日、91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912日、913日现场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7号)和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限于10日内改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限于10日内改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你单们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水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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