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0号 (锦辉)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违改字[2017]5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3149440C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谢廷贵
联系电话号码:1392318786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2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20000t/a铝型材项目,其中一期炼铝、熔棒、挤压拉伸、时效等生产工段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已停止生产和使用;二期铝型材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电泳等生产工段于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建有3个生产车间,每个生产车间各建有1条阳极氧化和电泳生产线。二期项目主要生产原料有硫酸、盐酸、硫酸镍、烧碱、磷酸、电泳漆、有机溶剂等。检查时发现:1、其中1生产车间的生产废水有部分未进入废水收集池;2、废水收集池破裂;3、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废水和从收集池破裂处流出的废水混合后直接通过厂内管道向外排放,进入新兴江车岗段;4、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有废水排放。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分别在厂内管道前和总排污口后采水样检测。
监测报告显示: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废水和从收集池破裂处流出的废水混合后直接通过厂内管道向外排放,进入新兴江车岗段的废水浓度总镍为5.82mg/L、PH值为1.09;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废水浓度总镍为3.62mg/L、总磷为3.53mg/L,均超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9月12日、9月16日现场照片、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1号)、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0906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直接向厂外排放的管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1、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水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直接向厂外排放的管道。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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